我省出台意见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

21.12.2015  13:04

为加快我省金融租赁业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金融租赁市场主体

鼓励新设和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起组建股权多元化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域外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迁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到我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省外金融租赁公司利用综合保税区现行税收政策,到我省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持省内金融租赁公司“走出去”,到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

做大做强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公司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扩大资本实力。坚持明确的市场定位,以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健康医疗、大数据为发展着力点,坚持专业化、特色化经营理念,拓宽业务范围和空间,并逐步向域外增设机构,拓展业务,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争取成为全国清洁能源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快冀银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重点围绕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大气污染防治、公共交通、现代农业等领域,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扩大业务规模,力争3年内进入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系金融租赁系统前列。

加大金融租赁对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围绕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在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方面,切实发挥融资、融物功能,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围绕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制造2025”、脱贫攻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能源、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组搬迁项目,利用“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帮助企业把闲置设备租出去,进行资产置换和重组,利用国际租赁的方式从国外市场引进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破解融资难题。大力支持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领域发展,统筹航空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发展,通过联合租赁等方式,开展商用飞机、通用飞机租赁业务。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公共交通领域,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电动车用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以金融租赁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和脱贫攻坚需要、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推进金融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贫开发投资主体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性、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和股份合作制扶贫龙头企业支持力度,搭建融资、租赁、服务三大业务平台,为企业量身定制科技租赁解决方案。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金融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推进金融租赁服务创新

创新融资融物方式。推广金融租赁服务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模式,通过直租、回租、厂商租赁、BT/BOT租赁产品、理财租赁等多种产品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依据全省重点项目和北京携手张家口举办冬奥会,探索金融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凭借新技术平台化、低成本、独立性等优势,解决金融租赁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互联网平台,创新业务拓展和服务模式,实现金融租赁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深化金融业务合作。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加强战略合作,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挥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优势,在项目、资金、信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用多方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购置大型设备及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大型成套设备、融资额较大的租赁项目,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合作,在资金、项目、客户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