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等32户居民的住宅与某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相邻,由于该楼盘项目在完工后将影响张某等居民住房的采光、通风和日照;而某省建设厅在某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开工、完工的情况下,对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后延期三次,每次均为六个月,又在第三次延期未届满时重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张某等利害关系人遂向某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某省建设厅给第三人某物业有限公司重新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张某等人对某省建设厅向第三人某物业公司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
一般情况下,因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政争议多数是由被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类似本案相邻权利人因不满采光、通行等权利受到妨碍而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并不多见。但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由于相邻权受侵犯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将会逐渐增加。从立法精神看,《行政复议法》更侧重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从法理角度及法律规定来看,本案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针对同一项目向第三人先后发了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认为第二次所发的许可证名为新办证实为再次延期。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三人已在施工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开工;由于施工主体的变更才导致第二次重新发证行为。从双方争议的焦点来看,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延期施工许可的事实是本案的关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可见,违法延期是以工程未开工为前提的。本案中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调查,确认了第三人在初次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已于当月开始施工的事实。而被申请人第二次颁发给第三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认定为新办证还是再次延期,也是双方矛盾所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该项目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据,而申请人对此证据也无异议。据此,复议机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最终作出认定被申请人重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合法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