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通知明确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事宜

15.07.2015  11:36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出《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通知规定,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