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29.04.2015  10:52
冀安监管三〔2015〕64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今年春节期间,浙江、湖南在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先后发生2起爆炸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暴露出在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违规布设零售网点,违规经营储存超标、违禁产品等问题,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类现象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严格标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认真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企业颁发许可证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和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逐步减少常年零售网点数量。要坚决取缔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取缔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网点。
  三、加大力度,强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网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设区市对辖区内的批发企业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零售网点进行抽查;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县(市、区)至少每月检查1次,乡镇至少每半月检查1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明查暗访,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坚决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四、及时反馈,认真报送专项治理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并及时总结反馈。2015年6月20日前报送《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每月5日前报送《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联 系 人:杨海军
  联系电话:0311-87803052(带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7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