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河北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粮检查〔2017〕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现将《2017年河北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7月4日
2017年河北省夏粮收购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国家粮食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转化用粮企业(含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政策性收购的企业
对于执行政策性收购的企业,要突出检查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情况,具体如下:
1、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2、是否敞开收购、随时收购,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或买卖“人情粮”的情况;
3、是否公平定等、准确计量,有无不按国家标准规定扣水、扣杂,有无克扣农民、坑害农民的情况;
4、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向农民“打白条”、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5、是否以质论价、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以次充好的情况;
6、是否如实、完整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有无“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的问题;
7、收购的粮食是否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以陈顶新”或搞“转圈粮”的情况;
8、是否及时向收购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进度;
9、托市收购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是否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粮食价格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
10、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而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的情况。
(二)开展自营收购的企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各类开展自营收购的企业进行以下检查:
1、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油收购进度报表”;
5、跨区域收购的企业,是否向收购地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和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企业在夏粮收购过程中的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也是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督导企业加大安全储粮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
四、检查方式
(一)强化分类监管。 各地要坚持“在地检查”原则,根据粮食收购者的不同性质、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守法情况等,按照不同的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粮食收购者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重点检查。
(二)实行随机抽查。 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四不两直”的方式,对粮食收购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开展联合执法。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冀粮检〔2016〕104号)和各地建立的区域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发挥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的作用,会同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夏粮收购顺利进行。
(二)强化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省局将适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各地要建立健全检查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开展检查时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严格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畅通举报渠道,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畅通举报渠道,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检查发现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或“就地划转”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问题整改,及时上报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于每月5日前,将《2017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2017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上报省局(监督检查处);10月15日前,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省粮食局举报电话:0311-85802885、0311-8581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