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01.09.2014 18:2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河北省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29日
河北省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民航河北监管局、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航空有限公司。
二、考核原则
(一)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病防治,下同)主体责任为核心,以综合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任务目标开展落实情况为重点。
(二)坚持控制目标、管理目标与重点工作,定性与定量考核,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监管与执法,考核企业与考核政府及部门相结合。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指标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既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作为对各市的考核依据,同时也作为对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
(四)考核计分基准1000分,实行累计积分和奖励加分。
(五)客观、公正、全面考核。
三、考核时限
2014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否决项和计分项两大部分。
(一)否决项。
1、“一票否决”项。
对发生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特别重大事故的市;主管行业领域内发生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2、优秀否决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以省安委会分解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准,有考核项超控制指标,即未完成单项控制考核指标任务的。
2、发生重大事故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同比上升的。
3、发生事故后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抢险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
4、因工作不力等原因,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引发群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批评;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批评等)。
5、各级政府或部门参与或施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瞒报、谎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在考核中提供不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计分项。
计分项分为综合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三部分,其中重点工作按行业和专业分项,每项工作分别由相关职责部门负责打分。
1、综合工作。170分。主要考核责任落实和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基层基础工作情况等。年底,省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对各市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三个层面进行检查,依据《各市综合工作考核表》进行打分;对省有关部门(单位)从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层面进行检查,依据《省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表》中综合工作内容进行打分。
2、重点工作。630分。各市主要考核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民用爆炸物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工商贸(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教育、卫生、职业健康监管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及承诺制、标准化、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专项工作,以上21项内容各占30分,分别由主管该行业领域和相关业务工作的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分别依据《各市重点工作考核表》中各自业务工作内容,结合平时督导检查和执法以及业务工作等,每季度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打分。对省有关部门(单位),由省安委办组织考核小组,依据《省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表》中重点工作内容,每季度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打分。省考核组年底考核时对重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日常工作。200分。主要考核政务信息及信访、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及报送、参加省有关会议、反馈信息、报送材料等日常工作情况。由省安委办依据《日常工作考核表》,按照各被考核单位平时工作情况每季度直接进行打分。
省有关部门对各市、省安委办各考核小组对省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工作打分情况以及负责有关日常工作的省安监局有关处室(单位)对日常工作打分情况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周报省安监局协调处(联系人:郎建新;电话及传真:87803189;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协调处进行综合评分并及时公布结果,年底进行汇总积分。
五、考核加分项
对以下情况实施考核加分:
(一)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文件对本级及下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出明确规定及要求的,加20分。
(二)省“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单独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省有关部门外,其他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加20分。
(三)2014年度提前100%完成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市,加20分。
(四)未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加40分。
(五)本地、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有一项加10分,最高可加50分。
(六)各地、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被国家、省委、省政府简报或要情采用的,每采用一条加5分,最高可加30分;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领导专门作出批示予以肯定或进行推广的,每一条加10分。
六、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等次分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由省安委办根据考核得分情况、事故情况、事故瞒报情况以及所掌握的其它工作情况等,综合考虑后集体研究拟定初步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
七、补充说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
(二)如果考核表中所列某考核项(或考核内容)不涉及某被考核单位,考核组对该项(内容)不计分,总评时由省安委办对分值进行相关换算处理,确保公平。
(三)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各市综合工作考核表
2、各市重点工作考核表
3、省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表
4、日常工作考核表
5、对省有关部门(单位)季度考核分组表
附件列表:
1: 附件1、2、3、4、5.doc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1.09.20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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