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群众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24.07.2014  17:23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廊坊市近日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

方案明确了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保障范围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补偿标准以招标后保险公司中标比例支付。

卫生、人社、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政策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卫生、人社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合同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年终考核,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约合同,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行为和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