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核销工作即将启动

14.10.2014  11:27

  新中国成立65年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供基本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关注困难群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以解决身份不明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这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编密织牢我国医疗保障网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正式建立。此后,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等文件,基本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制度体系。同时,财政部已将2013年和2014年各5亿元应急救助基金下达各地,各地配套资金也陆续到位。自中央作出部署以来,各地积极落实,通过一年多的制度建设和组织筹备,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工作条件。其中,河南、青海率先进行试点,通过建立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和加强部门合作,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了近500名困难群众,为全国建立和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供了经验。

  根据工作整体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将在今年年底前安排2次集中核销工作,即,10月15日至11月5日完成2013年国务院意见下发后至今年6月30日发生的救助费用申请;12月1日至12月20日完成今年7月至11月30日发生的救助费用申请。今年的核报核销工作结束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从明年起,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核报核销制度,让困难群体受益。

  附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简介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简介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着眼于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2013年8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设立、筹集、支付和管理等要求。同年11月,我委又印发了《需要紧急救助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根据制度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省、市(地)两级设立,直辖市可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该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梳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信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的申请支付过程中,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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