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通知

27.06.2014  19:37
  冀安监管办〔2014〕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组织申报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结合我省选矿厂标准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省局拟在相关单位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我省金属非金属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金属非金属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申报二级评审单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申报三级评审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二)相应资质要求。申报二级评审单位应至少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包括综合甲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甲级)、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包括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尾矿库)、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资格单位。申报三级评审单位应至少具有以下资质之一: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乙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包括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尾矿库)、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资格、从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2年以上的其它机构。 (三)人员及专业要求。申报单位应有相应专业数量的评审员和专家,评审员和专家至少应涵盖选矿、给排水、建筑、机械、电气、化工、安全中的5个以上专业;评审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工程设计注册执业资格、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高级工程师(申报二级)或工程师(申报三级)技术职称之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任职。专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或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任职。专家年龄原则上不大于70岁,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身体条件。 申报二级评审单位专职标准化评审员不少于10名,专家不少于6名;申报三级评审单位专职标准化评审员不少于6名,专家不少于4名。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定代表人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并考试合格。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要件 (一)营业执照。 (二)相应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证书。 (四)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过程控制体系文件目录。 (五)评审人员和专家汇总表(见附件)。 (六)每名评审员及专家相应的资质证书。 (七)根据对选矿企业的了解,综合分析选矿厂的各种危险因素,按安全隐患类别提出整改要求,归纳3-5条标准化评审现场管理否决条款。(800字以内) 三、相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并经核实的,将撤销该单位所有行业标准化评审资质,记入该单位诚信档案并全省通报。 (二)申报单位评审员应是该单位正式员工,不得兼职;专家不得在同行业其它标准化评审单位兼职。 (三)请各地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相关资料(纸质1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由申报单位于7月8日17时前报至省局总工办。 联系人:莫双健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311-87807605   附件:评审员和专家汇总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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