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河北省全面放开环评服务市场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放开环评服务市场,支持国内持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在我省(河北省)开展环评技术服务。
意见提出,建立公平有序的环评服务市场。支持具有CMA资质的监测单位和实行名录登记的环境监理单位,在我省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服务和环境监理服务。大力扶持我省环评中介机构做优做强,鼓励实施兼并重组,鼓励走出省域开拓市场。
我省将清理取消各种环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部门垄断,促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环评中介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2016年6月底前完成转企改制。
意见提出,规范环评中介机构执业。建立完善环评机构、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和质量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我省将强化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内建设项目,在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标准化的环评审批流程,将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向社会公开,并实行网上审批。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国家法定的60日、30日和15日,缩短为30日、15日和7日。
意见要求,健全基层环评管理督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项目建成后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探索建立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存在虚假信息的环评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环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连带责任。(记者段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