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启动环境污染整顿行动 将持续8个月
(原标题:全省将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从昨日(10月16日)召开的全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至明年5月,全省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进行专项打击。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灌注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盗窃和故意损毁、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使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特别是夜间停用防治污染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以及篡改、伪造在线监控设施数据的;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存在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的;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以及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保护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将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