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某焦化公司污染环境:企业贡献再大也没权利污染环境
燕赵都市报记者 蔡洪坡/文
案情
处理生产废水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无法达标处理废水,相关当事人却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选择制作假数据表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企业排放的烟尘浓烈而刺鼻,排污数据却显示达标,这是为何?环保部门联合公安部门突击检查后,真相大白。虽有第三方监测机构,但是已被该公司架空,监管失效。尽管该企业为当地的明星企业、纳税大户,在环境问题严峻的当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污染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意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魏茜表示,环境保护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子孙万代。企业和责任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从根本上来说是企业对环境保护和法律的漠视。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惩,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无论企业规模多大,无论企业对当地发展做了多少贡献,都没有权利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案件回放
排放物质挥发酚超标137倍
2014年4月,两名环保志愿者在对邢台某县一企业污染物排放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地空气污染十分严重,空气里面含有二氧化硫的气味,还能看到散排的黄烟和黑烟。环保志愿者追踪调查发现,黄烟是当地某焦化公司排放的。据悉,该焦化企业年销售焦炭及煤化工产品高达十余亿元,是当地的利税大户。
环保志愿者当即把这一情况反映到邢台市环保局。邢台市环保局决定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检查组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分别提取了废气和废水的标本,经化验,该厂焦炉烟尘超标排放,尤其严重的是,含有高浓度有害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致使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排入大气,造成空气严重污染。该案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案情很快水落石出。
2014年3月初,被告单位某焦化公司发现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到3月底,活性污泥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二期生化处理站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总经理王某、公用工程部经理张某、副经理胡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某和岗位责任人张某某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另外,在煤炭炼焦过程中,需要用冷水将炽热的焦炭冷却,便于贮存和运输,而几名被告人在知情情况下,仍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第三方监测机构被企业控制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按照相关规定,排污企业要有第三方环保机构来监测企业排污情况。某焦化企业也有第三方监测机构运营。但是在本案中,第三方监测机构却失灵了。这又是为何呢?
据第三方监测机构工作人员透露,该焦化公司虽然由该机构监测运营,但是焦化公司却把在线监测设备锁在一个房子里,钥匙由焦化公司拿着,安排专人操控监测设备,第三方监测机构无法正常运营。并且,焦化公司工作人员每天都会对监测烟尘的仪器进行调整,一旦发现排放的有害气体超标,就进行修正。如此一来,环保局接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传输过来的数据都是达标的。事实上,焦化公司的污染物排放却是超标的。
2015年3月份,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张某、陈某、张某某、王某、胡某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0个月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案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魏茜:
仍有企业漠视环境保护和法律
近年来,多个地方频频出现雾霾天气。在这样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公众更加关心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否给环境带来好的影响以及环境治理到底能否得到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和责任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但从根本上来说,仍是企业对环境保护和法律的漠视。本案中的企业是邢台当地的重点企业、利税大户,相关责任人在发现环保设施出现问题后也曾查找原因,并曾报上级负责人。但上至总经理下至最基层的岗位员工,不但没进行有效处置,以假的达标检测表逃避环保部门检查,继续用未处理达标的含有高浓度有毒物质的蒸氨废水熄焦,最终造成环境污染。所以,我们对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都予以了严惩,希望通过该案的裁判来体现我们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无论企业规模多大,无论企业对当地发展做了多少贡献,都没有权利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环境保护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子孙万代。在空气质量好的时候,蓝天白云的照片刷爆了我们的朋友圈,可见公众对美好环境是多么渴望。如今,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们社会也应该呼吁号召全民参与环保,全民监督环保,让环境违法无处可逃,让蓝天白云、清新的空气不再奢侈。
律师点评
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仍需多方并举
该案系河北省首例涉气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对污染企业处以巨额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无疑对那些长期持观望态度、试探心理的企业和人员形成有力的震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保领域立法有很多,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大修改;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界限予以进一步明确,使环境污染犯罪入刑门槛大幅降低。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达到相应程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从立法层面上为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保障。
当然,要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除了惩罚,还需要深入持久开展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主动自觉地保护环境。同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企业,从根本上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
点评律师 张金龙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北省人事仲裁院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