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环保局坚持“四明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20.10.2015  10:50

        为进一步树立环保新形象,灵寿县环保局坚持做到“四明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一是政策透明。局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将环保工作具体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工作纪律、责任人员等一一公开,自觉地把环保工作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并求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办理审批业务的同时,积极宣传讲解环保政策,认真受理处理群众的咨询,主动为群众出主意、想办法,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是举止文明。从接听每个咨询电话、接待每一个服务对象开始,全面推行文明礼貌服务。在执法过程中,重视调查研究,注重工作方法,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做到事前宣传教育,事中认真严格,事后跟踪督查。
        三是清正廉明。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牢记职业道德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办事清廉。
        四是执法严明。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六条禁令”和环境执法“十不准”纪律要求(不准迟到早退和中午饮酒,不准上班利用电脑打牌聊天玩游戏炒股,不准上班串岗聚集扯闲谈,不准索拿卡要报事难办,不准干预企业谋私利,不准飘浮急躁说假话,不准受贿袒护徇情,不准吃喝玩乐搞奢侈,不准推诿扯皮无所事,不准态度生硬脸难看),规范全体党员干部工作生活行为,重塑环保队伍团结、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