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环保局四举措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监管措施

15.12.2014  14:05

    一、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由监察大队负责组织监察行动,并做好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行政处罚文书下达等工作,并对污染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监测站负责现场样品采集,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并依法出具监测数据;法规科对处罚程序和依据进行把关,保证执法活动的法律化、程序化、合法化。

    二、结合“量化管理、点状监督”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暗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将检查结果按月通报、归案记录。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和治污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告知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

    三、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不得擅自闲置治污设施,做到生产设备与治污设施同步运转。对治污设施擅自停运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对一年累计三次以上不运行的企业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证件。构建环保执法威慑体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四、不断完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环保执法宣传,公布环境举报热线,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环境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广泛的环境执法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