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06.02.2017 21:2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日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意见提出,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市、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求各地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依照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科学测算。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城乡居民生活支出的差别,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合理适度。
同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和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切实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保障和丧葬费用等供养内容需要。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供养任务重的地区给于适当补助。
目前,全省共有特困人员23.8万人。经测算,每年共需救助供养资金11.2932亿元。(李铁兵 卢平聚 何菲)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6.02.201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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