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04.01.2017 11:31
本文来源: 民政厅
《实施意见》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的基本原则,在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形式、救助对象范围、集中供养管理、审核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实施意见》在以往按供养方式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明确分类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的工作要求,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强供养服务机构经办能力、按比例配置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新举措。
《实施意见》立足尊重特困人员意愿和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要求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
《实施意见》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4.01.2017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