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

04.07.2017  19:05

  日前,省物价局根据国家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河北省)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

  农业生产用电适用范围,主要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及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畜牧业用电,但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的渔业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的农业灌溉用电;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社员的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贮藏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