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预售证联姻 开发商“苦不堪言”

04.09.2014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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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市经历了7、8月份的限购、限贷“松绑”潮,进入9月,又迎来了物业新规的空降。据不完全统计,自9月1日起,陕西、大庆、郑州等地纷纷开始启用新的物业管理规定,河北也在同日启动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五条关于将物业管理招投标与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联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对上述条例的解读,我们可以这样直观的理解:开发商若想取得预售证,必须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

  从政府角度来讲,此项规定于民生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一方面,石家庄作为发展中城市,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还不够高,物业管理不够规范,发展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经营难,缺乏市场公开竞争机制,造成物业服务水平普遍偏低。

  针对上述问题,河北省住房局确定了“服务和监管并重”的管理思路,提高物业企业综合素质,积极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将物业管理招投标作为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置条件,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招标,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同时,也可以让业主享受到更好的物业服务。

  新规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从另一角度考量,开发商却显得有些“苦不堪言”。

  谈及新出台的物业新规,石家庄市中恒宏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廖孝青表示,作为开发商,左右为难。“我们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时,已经拟定了物业,购房人也很认可,但现在条例更改之后,需要重新按照招标的标准来确定物业,假若竞标成功的物业恰恰不能完成我们在购房协议上承诺给业主的服务条件,业主这里自然说不过去。

  诚然,开发商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经历一些“阵痛”。但从长远角度考虑,该政策带来的远不止物业市场更加规范那么简单。首先,通过公开竞标,质优、价优的物业企业胜出,业主受益;其次,物业市场规范了,也会助推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最终受益的不只是老百姓,还有开发企业。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新规带来的变化,开发商大可不必惊慌,还需多多“磨合“,毕竟,从长远角度考虑,市场的公开、公正带来的益处会远远大于此刻的”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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