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一)许可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许可实施主体:石家庄市公安局。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二)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 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向石家庄市公安局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4)专业技术培训证明;
(5)经设区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6)劳动关系证明;
(7)有效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商业保险除外)。
2. 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石家庄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通过“民爆系统”对爆破作业项目申请进行相应操作,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石家庄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利用“民爆系统”对通过“网络平台”所提交的爆破作业人员申请作出相同的操作处理,打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利用“民爆系统”对通过“网络平台”所提交的爆破作业人员申请进行相关操作,打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打印发放由公安部监制的统一式样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附件
一、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二、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爆破作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5.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三、提交材料要求:
1.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
2.相关资质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材料凭证的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四、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规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五、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事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办理爆破作业人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办理人员以企业(或单位)为单位,统一制作送达,不再按人员情况逐个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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