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煤锅炉实施能效提升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15.06.2017 00:32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加快推进全省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须至少达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规定的2级能效标准要求。未达到的,应通过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冷凝水回收利用、自动控制等措施,进行能效提升改造,并达到2级能效标准。
二、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含第1号修改单)要求;鼓励使用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中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的锅炉。新建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应当实行煤炭等(减)量替代。
三、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淘汰力度,2018年10月底,实现全省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
请各市严格执行上述标准要求,及时督促能效普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能效提升改造,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行动。
附件: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第一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15.06.2017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