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0.12.2014  11:58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安委办〔2014〕50号   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河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将此件转发辖区内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河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集中半年时间,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干部、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炭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贯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落实“双七条”为重点,在全省煤矿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排查全省所有煤矿各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凡是有煤矿职工经过或工作的地点都排查到。
  (二)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对每个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产煤设区市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特别要盯住瓦斯治理、通风系统和防治水等,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同时,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
  (五)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煤矿救护队指战员和煤炭企业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协调,确保隐患全面查清、底数全面摸清、问题全面弄清和措施全面制定、工作全面落实、整改全部到位。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改,认真落实隐患排查组的意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组织
  (一)工作机构。省安委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产煤设区市安委会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和指导此次行动;市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落实整改。
  (二)人员组成。到省属煤矿的排查小组组长由省煤管局和河北煤监局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联络员)由市煤管部门和河北煤监局驻地监察分局熟悉煤矿专业的科级干部担任。其他人员由市或县级的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投资主管、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煤矿专业干部、本地煤矿救护队员及煤炭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救护队员要具备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亦可聘请煤炭院校和设计单位有一定现场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其他非省属煤矿(兼并重组、独立保留、建设项目、停产待整合等)的排查组长由设区市或县级熟悉煤矿专业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人员结构和数量要求与省属煤矿排查小组相同。
  原则上大型煤矿每2-3个矿一个排查组,煤矿较多的产煤市分组负责排查矿井不超过5处生产(正在建设或技改)矿井或10处停产待整合矿井。
  (三)编组结构。原则上每个排查组不少于9人,含2名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3名救护队员、4名以上煤矿主要专业(通风、机电运输、采掘、防治水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救护队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抽调,辖区内技术人员不足需要聘请省内其他市的技术人员的,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调配。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调配参加排查组的,要按照本企业回避制度进行编组。省安排专家和企业的技术人员要求是35岁以上、有一定现场管理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最好是省专家库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队员必须有一定的煤矿专业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救护队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抽调,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调配参加排查组的,要按照本企业回避制度进行编组,原则上邯郸市、张家口市可在本市进行集团之间的专业人员互派,集团内部分组人员可以“推磨”式安排。所有专业人员禁止“互查”。
  (四)力量分配。各地要根据煤矿企业数量和煤矿救护队力量状况,合理调配救护队力量,原则上检查大矿要有1个小队,检查小矿至少要有3名救护队员。如救护队员一次分配到各组人员不够时,可按救护队员状况,对所排查煤矿实行分期分批排查,确保救护队员下井全覆盖排查。
  (五)排查时间。每个排查组在企业排查具体时间要视企业规模、工艺系统情况和灾害程度,由各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自行确定。排查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进行全面排查,第二轮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轮工作时间一般大型矿井不少于10天,中小型矿不少于5天,以全覆盖为原则。两轮相隔时间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市级领导小组确定。
  (六)工作衔接。排查组到各地各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工作衔接,提供支持服务;所到企业要为排查组提供支持,配合排查,并派员参加。同时,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认真做好第一轮排查和第二轮复查以及分期分批排查的衔接工作。
  (七)隐患整改。排查组要每天向所查企业反馈通报一次排查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被查企业也要每天向排查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各煤矿要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在第一轮排查结束后,排查组要综合全面地向企业反馈意见,然后由企业按照排查组要求,在第二轮复查之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八)督促检查。省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督促。各地也要对本地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监督、有力促进。
  (九)压茬进行。在第一阶段(11月份)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的同时,所有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总体部署和省安委办的45号文件要求,先开展自查自改,待排查组到矿后,要向排查组汇报自查自改情况。
  四、排查重点
  各排查组要对所到煤矿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关闭到位。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 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0.排查组认为其他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五、工作步骤
  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12月10日底前完成)。
  1.总体动员部署。各产煤市要召开主管领导、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全面部署、广泛发动、形成氛围。
  2.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根据国务院和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及动员部署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排查、整改、督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方法、措施、责任等,并于12月10日前将方案及联系人报省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落实人员编组。调配好专业力量和救护队力量,落实参加排查的人员,搞好编组,确定并落实进行排查的矿井名单,搞好组矿对接,保证对所有煤矿全覆盖。
  4.各地具体部署。各市在准备和制定好方案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具体部署,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5.开展人员培训。各市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对参加排查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排查的人员明确任务、把握要求、掌握方法,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6.推广试点经验。省安委办将按此方案,会同唐山市在试点工作完成后,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
  1.企业自查自改。在全省进行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4年11月),各市要按照省安委办文件下发的〔2014〕45号文件要求,组织本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各煤矿要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董事长、矿长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2.集中全面排查。各排查组要按照“一矿一案、一矿一策”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排查组要按照任务和分工,结合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排查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在及时反馈给被查企业的同时,报送市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3.强化整改督办。各排查组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严格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不落实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要加重处罚,对整改期限较长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早日整改销号。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市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安委办对各地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意见和进一步贯彻“双七条”的措施,并召开总结视频会,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下步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并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企业要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以便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如企业无力投入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而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三)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确保战时能快速、有效抢险救援。煤矿企业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要在保障参加排查人员安全的同时,做好其他各种保障工作,对抽调人员及救护队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由设区市统一研究解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为方便开展工作,原则上在煤矿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
  (四)认真排查治理。一是因各矿的头面硐室数量不一、地区远近不同,以“矿井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为原则,时间服从质量。排查到矿后要收听煤矿基本情况汇报,煤矿必须如实全面汇报井上下所有作业地点和硐室(具体名单)。二是认真学习研究省安办44和45号文件和本方案,结合《河北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手册》讨论检查表、隐患台帐等相关检查要求,制定煤矿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进行工作分工。三是排查组要每天向所查煤矿书面通报(组长、矿长签字)一次排查情况(并同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被查煤矿也要每天书面向排查组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对前一天排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矿长签字),共同研究整改措施。排查结束后,要形成总结,综合全面地向煤矿书面反馈意见,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各组、各矿的文字材料每天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设的公用邮箱。组长、矿长签字的材料第一轮排查工作结束后集中书面上报。四是各市要公开煤矿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各排查组在排查煤矿的媒体或显着位置公布,要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并组织认真核查。五是排查组全体成员要认真工作、廉洁自律。要排除同学、同事、老乡、朋友等影响因素认真严格排查,不留情面,发现隐患据实上报。每位同志要对排查过的地点和发现的隐患负责。发现不认真、不负责的人员立即通报并退回原单位严肃处理。
  (五)加强督导巡查。为督促、指导各主要产煤市的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确保收到实效,建立督导巡查机制,成立4个督导巡查组:河北煤监局副局长韩堂会督导承德市和秦皇岛市,河北煤监局总工程师白卫生督导邢台市、石家庄市和保定市,省煤管局副局长张广富督导邯郸市,省煤管局副局长董占利督导张家口市。
  (六)做好信息上报。省煤管局、河北煤监局将建立统计数据库,采取一矿一入库的方式,由排查组及时填报,并于每月10日前,各市领导小组将上月排查情况统计上报到省安委办。省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简报制度,适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好各市、各集团公司的新闻媒体,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形成有力氛围,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天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辖区督导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不定期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
  (八)务求工作实效。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一抓到底,绝不草率收兵。要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搞好跟踪督办落实,确保隐患整治彻底到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禁铺张浪费,搞好廉洁自律,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河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机构
  2.各产煤市煤矿隐患排查分组安排
  3.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表(表一)
  4.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检查情况表(表二)
  5.煤矿隐患大排查检查组“回头看”复查表(表三)
  6.煤矿基本情况表(表四)

附件列表:
1: 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委办〔2014〕5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