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16.11.2015 19:1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6日
河北省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分为长期零售点和春节期间零售点。长期零售点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春节期间销售点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依法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品种、限制存放药量。
第四条 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 应当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逐步减少长期零售点数量。
可根据人口或面积,1个乡镇设置1-3个长期零售点,1个行政村不得超过1个长期零售点。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与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建筑物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得集中连片经营,不得在超市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第七条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六)搬运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三)不得有人员住宿,不得吸烟、生火。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五)配备2台以上4公斤重的水基及干粉灭火器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六)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
(七)原则上不得设置电气和照明设备,如需设置,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总药量不宜超过100kg。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向本县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非标、超标及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加强产品流向登记管理,认真填写并保存流向登记台账、记录,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未粘贴产品标签、登记标签及产品包装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春节期间零售点在许可的销售期限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交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将剩余未拆箱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代储代管,双方共同检查确认后,填写储存清单,各留1份,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禁许可期限终止后继续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从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搬运作业中,应当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每天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零售点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11.201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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