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行政许可
一、办公窗口情况
行政许可申请地址:各分县市局治安(危爆)大队(科)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市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0830房间。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许可事项咨询(许可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市局只提供咨询)联系方式:86863239。民警姓名:许海军,警号:003230,监督举报电话:86863733。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一)许可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许可事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凡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实施主体:运达地分、县(市)公安局。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我市要求当日办结)
(二)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 申请方式。
托运人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系统”(简称企业系统)向运达地分、县(市)公安局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2. 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利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公安系统”(简称“公安系统”)对托运人提出的运输申请进行相应操作,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利用“公安系统”对通过“企业系统”所提交的烟花爆竹运输申请作出相同的操作处理,打印《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利用“公安系统”对通过“企业系统”所提交的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进行填发,对申请单位的单位卡进行电子写卡并打印《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烟花爆竹焰火燃放许可
(一)许可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焰火燃放许可证》。
许可事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简称“两个标准”),《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化发展环境建设的意见和深入推进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石公督〔2012〕42号。
许可条件:申请举办Ⅱ-Ⅴ级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举办Ⅰ级焰火晚会或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分、县(市)公安局。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我市要求10个工作日)
(二)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 申请方式。
申请举办Ⅱ-Ⅴ级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分、县(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单位通过“企业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4)燃放作业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6)安全评估报告。
2. 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通过“公安系统”对焰火燃放申请进行相应操作,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利用“公安系统”对通过“企业系统”所提交的焰火燃放申请作出相同的操作处理,打印《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利用“公安系统”对通过“企业系统”所提交的焰火燃放申请进行填发,对申请单位的单位卡进行电子写卡并打印发放纸质《焰火燃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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