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28.06.2016  11:06
冀安监管三〔2016〕1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6〕5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黑火药等药物安全管理,控制药物总库、中转库储存限量;当天未用完的药物要及时清理、存入中转库,不得在药物总库、中转库外存放、滞留药物。严格烟花爆竹产品试放安全管理,确保试放过程安全。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严防企业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落实高温、雷雨时期的停产措施。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暑期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6〕129号)要求,针对夏季高温和雷雨天气多发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停产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对因高温季节停产停业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对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张贴封条,严格管理。督促其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各地要重视并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有关信息。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使其亲属转移3名遇难人员尸体,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据初步调查,事发时事故企业违规在办公、生活区试放烟花样品,引起违规放置在生活楼二层的黑火药(100公斤)爆炸。
  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黑火药和产品试放管理混乱、存在诸多严重的漏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事故发生后,蓄意隐瞒死亡人数,性质恶劣。当地政府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未认真调查核实伤亡人数,对企业瞒报问题失察。为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及瞒报现象再次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黑火药等药物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下统称药物)储存、中转、分发、领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药物总库、中转库储存限量;药物中转时要如实登记,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不得在药物总库、中转库外存放,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得超过2天生产需要量;生产作业场所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规定,当天未用完的药物要及时清理、存入中转库;严禁在企业办公区、生活区和非危险品生产区存放、滞留药物。
  二、严格烟花爆竹产品试放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试放试验,必须在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4.4.1条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内进行。严禁在企业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及企业外部等不具备燃放试验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产品试放试验;严格限定试放试验现场作业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确保试放过程安全。
  三、严肃事故伤亡人数核查和事故信息上报工作,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救援和调查事故过程中,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排查清理、企业在册职工和事发时厂内人员的清点核对、周边群众走访摸排等工作,全面准确核查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现象。对瞒报、谎报、迟报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任单位,还要及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