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平原农村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近日,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以治理农村地区取暖散煤为重点,在实施集中供热覆盖、可再生能源替代基础上,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加快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
据悉,我市农村地区采暖期散烧总量大、方式落后、排放强度高,是导致冬季雾霾频发、重污染天气较多的重要因素。
按照意见部署,在居民生活和取暖上,我市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将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在农村服务业上,将结合需求特点,气代煤重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电代煤重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器。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取缔工作。
在农业生产上,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或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2017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2018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2019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实施意见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为气代煤、电代煤的加速推进“护航”。
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省财政承担15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最高至1680元封顶,补贴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省、市、县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气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在电代煤方面,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继续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此外,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