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持续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
一、民政部在宣传贯彻《意见》,开展清理规范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民政部党组高度重视,黄树贤部长专门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大力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意见》。今年1月10日,我部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收费工作作出安排。同时,我们通过网站、报刊、微信、短信、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向行业协会商会宣讲《意见》,特别讲清楚协会商会能收什么费、怎样收费、不得收什么费、收费的综合监管等问题,重点强调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利用政府名义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违规收费,明确给出协会商会调整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路径和方式,在较短的时间把《意见》的精神、调整规范的措施和要求宣贯到了地方,传达到了协会。二是在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中,专门设计了调整规范会费的报表,提出工作要求,督促780余家全国性协会商会清理规范会费。在今年第一批年检工作中,我们对未按规定调整规范会费的67家协会商会,专门就整改会费标准发出改进建议书,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三是在执法查处中,严肃查办利用评比达标表彰乱收费的协会商会。我部2批次公开通报批评部分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新闻联播予以转播,引起社会和协会商会广泛关注。我部已作出社会团体违规收费行政处罚案件2件,共罚没442万元;拟作出行政处罚案件3件,拟罚没190万元;正在调查处理的线索94条,涉及全国性社团41家,涉及金额4000余万元。四是认真核实、查办审计、价格、纪检、督查等部门转来的涉企收费线索,该我们查办的严肃处理,该相关部门和地方查办的予以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五是指导、督促地方,参照部里做法,广泛宣传《意见》,扎实贯彻《意见》,严肃查办乱收费案件。通过以上措施,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了实处。
二、清理规范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意见》发布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广大协会商会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主动作为,积极规范,取得了重要成效。一是统一了思想认识。广大协会商会提高了政治站位,站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高度认识收费问题,从“小河无水大河干”的角度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上来。二是积极规范收费行为。广大协会商会按照《意见》要求,积极调整规范会费,主动降低过高收费,自觉停止违规收费。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90%的协会商会都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三是存在问题的立行立改。少数协会商会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规范收费行为的,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整改通知后,都能承认错误,主动纠正,及时整改。但是,我们也发现,少数协会自我规范、自我整改力度不够,极少数协会商会仍有侥幸心理,顶风违规收费,数量虽然不多,金额虽然不大,但影响恶劣。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继续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继续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指导、管理、查处和曝光的力度。
三、行业协会商会在涉企收费方面重点要关注什么?
答: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做到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停止违规收费,规范收费行为,降低过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会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意见》规定,全面梳理并规范现有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要立即无条件取消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会费标准超过4档的,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要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总之,凡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18年整改完毕。二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三是行业协商会要坚决停止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并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四是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五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四、下一步,民政部在规范行业协商会涉企收费方面还有什么举措?
答:《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协商会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和规矩。有了遵循和规矩,重要的事情就是落实。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持续不断、抓铁有痕地抓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工作,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