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要 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

31.03.2016  12:27

编者按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理解这些重要论述?本文作者在此对其进行了探讨,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提出“三个没有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混合所有制放到非常突出的位置,在第三篇“构建发展新体制”中专门用一节对“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要求和举措。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改革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参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一是有利于提升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据国民经济半壁江山。公有制经济体现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可以通过国有与民营资本混合,“四两拨千斤”,带动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偏离经济社会整体目标,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国防安全、人民生活改善作贡献。二是有利于提升国民经济的活力与竞争力。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能够打破不同所有制的身份界限,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社会资本的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三是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大发展机遇,可以让民间资本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把握国家经济政策取向,分享国企科技创新成果,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实现转型升级;可以使民营企业站上更高的发展平台,拥有更高的视野、更宽的胸怀、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在更大范围内成长为全球知名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以后,广大民营企业家备受鼓舞、满怀期待,但也存在观望止步、踟蹰不前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思想上还存在顾虑,“不愿混”。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国进民退”的表现,是国有资本侵吞民营资本的“手段”。一些民营企业家也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会不会让自己辛苦赚来的钱被国有企业吞并,有“不愿混”的想法。二是体制机制还存在障碍,“不敢混”。有的企业家认为,目前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企业家普遍关心的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不良资产清理、职工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国企领导与职业经理人关系等问题,还缺乏明确的配套措施。这些关键问题不解决,企业家存在“不敢混”的现象。三是怕没有话语权,“不值得混”。一些人认为,民企优势在于机制灵活、决策快速和企业家精神,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果民企没有话语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优势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就失去意义。而且,很多民营企业家白手起家、实行家族式管理,自己说了算,对企业有较强的控股偏好。有的表示如果无法控股,宁愿不去“”。

这既有民营企业家的思想认识问题,也有体制机制问题,既需要对民营企业家进行思想引导,也需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破除民营企业家思想顾虑。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充分认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不是零和博弈,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互相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机统一的。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形成更具活力的组织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存在“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问题,而是要达到“共赢”的目的。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自愿原则,防止利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混合,彻底消除企业家的心理障碍。

二是逐步完善体制机制设计。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急于求成、一哄而上,必须在法治规范的轨道上逐步向前推进。要多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多研究他们关心的问题。在混改过程中,要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又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公司法》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同股、同权、同责、同利,既要防止国有资产被内部人控制,又要保护民营资本权益。坚持市场化法人治理结构,界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政企关系,加快建立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是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国有资本除在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极少数关键领域需保持独资和绝对控股外,要大胆放开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股权比例限制,对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列出负面清单,放宽股权比例限制。针对国有企业体量大而民营资本相对较小的实际,可以探索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拆分业务、分层次和类型,由子公司或拿出一些投资项目与民企混合。

四是完善产权保护。在混合所有制中,民营资本的产权问题也是企业家关注的焦点。要健全完善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各类资本都能依法自由流动,有效运营。加强对民营资本的产权保护,保证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