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立法

27.10.2016  16:32

金羊网讯 记者 李天军 报道:25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听取了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对《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审意见报告。

人大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认为,条例有必要性,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新生事物,目前国家尚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仅地方有一定的立法实践,如湖北省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为东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了立法。深圳通过立法,落实国务院要求,在体制机制上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是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从制度层面推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好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教科文卫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坚持开门立法,在蒋宇扬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条例(草案)》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教科文卫工委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形成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请市政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关于对创新创业的扶持

条例(草案)》对创新创业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征求意见中,大部分同志对这些措施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了意见建议。研究认为,《条例(草案)》对创新创业的扶持条款,部分条文表述为“鼓励”、“可以”,刚性不够,需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在现有条款基础上,增加有关内容。一是明确政府为创新创业提供廉价办公空间;二是在政府首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创业的扶持,比如在基因治疗等领域争取国家级的试点,支持企业制定标准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奖励;三是鉴于目前我国孵化器已落后于先进国家,政府应通过资金支持等方式发展新型孵化器,提供包括空间、技术、生产、市场、资本等一系列服务;四是以资金支持企业和学校设立科学技术实验室或展区,向公众开放等。由于市区之间、部门之间信息未能互联互通、缺乏联动协调机制,导致个别单位和个人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重复享受自主创新优惠政策,造成财政性资金的浪费,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教科文卫工委研究认为,建议增加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享受的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应当汇入一个统一的政务信息平台,确定专门的部门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比对,发现重复享受的,应当及时取消。有单位或者个人反映存在重复享受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核查,确认重复享受的,应当及时取消。经通过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技术转移条例等法规做好衔接。《条例(草案)》是调整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本法规,也是一部综合性法规,其他法规作为调整某专门领域的专项立法,相互成型配套,法规制度之间要保持协调统一。在征求意见中,社会各界对人才、知识产权等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建议,鉴于《条例(草案)》是一部自主创新方面的基本法规,有些原则性内容应当有所体现,其他具体制度可以规定在正在制定的人才工作条例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

转载:《搜狐网》(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