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小学副校长杨海军绑架侮辱案二审宣判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7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海军驾驶其银灰色宝来轿车行至涞源县广平大街与阁院路交叉口处,遇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陈某(6岁),杨海军以送其回家为由哄骗陈某上车,欲绑架陈某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杨海军将陈某带到涞源县新环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控制。陈某要求离开,并哭闹,被告人杨海军用胶带捆绑陈某双手、缠绕口鼻,用双手捂陈某口、鼻致陈某死亡。杨海军杀害陈某后,对尸体进行猥亵。当日15时许,杨海军将陈某尸体装入一编织袋内,驾驶自己的宝来轿车将陈某尸体拉至涞源县与蔚县交界处掩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锋、陈海涛因被告人杨海军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197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海军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海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锋、陈海涛经济损失人民币19771元。没收作案工具宝来轿车一辆。
被告人杨海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海涛、王晓锋均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海军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又猥亵尸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绑架罪、侮辱尸体罪。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杨海军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令民事赔偿的项目及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党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党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院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核准。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