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环境遭严重破坏 涉责官员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24.09.2014  11:09

    河北新闻网9月23日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刘常俭)今天,《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在总则、规划和保护、治理重点、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大幅修改。

    据了解,法律责任一章不仅修改幅度大,由4条增加到13条,而且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细化并加重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非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国土治理规划的;不按国土治理规划组织实施的;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制止、不处理的;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因上述行为造成国土资源环境严重破坏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责令其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