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商务局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04.01.2016  10:00

涉县商务局 行政审批 相关制度

 

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与此环境,增强发展活力,按照省、市政府提出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设置专门的统一受理窗口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行政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承办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承诺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一受理登记”,是指申请人在“中心”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必须首先在窗口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后,才能正式进入审批程序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窗口应当立即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报“中心”统一受理窗口备案;除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或政策性限批外,不得作出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随机发放《征求意见卡》,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建议并对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和有关信息,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并把意见建议汇总后视情况报“中心”相关处室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