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意见

29.07.2016  16:39


完善立法工作 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局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意见

      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征求意见。《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落到实处,实现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经营者的责任,可以有效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涉及部门多,需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消费维权合力。条例从几个层面进行了规定。1、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协调配合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清单。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质量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价格、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旅游、教育、文化、卫生、金融、邮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明确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总体要求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优化消费环境。

      二是关于充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的问题。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消法》明确了消协组织的公益性,赋予其新的职责。现实中消协组织的性质、定位不明确,人员、经费、履职无保障,各方面的支持不到位,导致了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社会监督的引领作用不强。为此,《条例》在《消法》的大构架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进一步明确消协的性质、定位及履职保障,对公益诉讼的履职进行保障,同时,还可以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点评评议并公布结果,发布投诉案件情况、消费警示提示;接受委托组织消费者参与或者派员参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商品等价格听证会或其他听证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等。

      三是关于强化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责任是保障经营者义务落实的关键所在,也是消费维权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消法》对经营者违约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并且还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权》等法律的明确规定,《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适用《消法》。有关行政责任,采取了整体转致适用或者部分转致适用《消法》五十六条规定的简洁立法技术方法;对部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可罚性行为,而《消法》又没有规定的,则设置了具体罚则。(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