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召开常委会审议《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5月23日,省人大在石家庄召开常委会议,会议审议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听取了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云峰对《修订草案》的情况说明。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润芝,省消协秘书长张福齐列席会议。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1988年颁布,1997年再次修订,20年时间未进行修订,一些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如网络购物、信息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发生的消费纠纷,运用原来的《消保条例》无法解决,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同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亟需对我省《消保条例》进行修订。
从2014年3月起,省工商局、省消协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征求了11个设区市、2个省直管县(市)政府以及26个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先后到山东、广东、深圳、安徽进行了立法调研,通过互联网、3·15活动现场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今年5月11日,经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7章66条,比原来《消保条例》的34条增加了32条。重要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突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导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并对行政部门进行考评;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修订草案》对一般经营者义务规定了11条,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7种经营行为定性为欺诈;加强了消保委的社会监督力度。《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消保委的3条职责,包括独立开展消费调查、约谈经营者等,加大了消保委调解的力度;细化了消费争议调解。《修订草案》规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种途径,包括双方和解、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下一步,省工商局、省消协将积极配合省人大法工委工作,针对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继续做好《消保条例》的修订工作,力争《消保条例》早日出台,全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省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