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协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昨日,省消协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全省百姓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2015年全省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856件,投诉解决率92.6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33.1万元。此外,我省各级法院昨日集中宣判了四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14万元的罚金。
□本报记者 陈霞 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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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收割机一个月内坏了两次
2015年7月,四名农民分别到唐山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价值18万元的自走式玉米收割机,一个月内发生了两次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但该公司并未给出满意的答复。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条款,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者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农机公司同意为消费者退货,为消费者挽回了7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2:全款购房后要求再补交市场差价
2010年6月,原籍邯郸澳大利亚华侨孙女士、崔先生,在邯郸某小区以优惠价一次性付款购买了3套回迁户的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不料2011年上半年,接到开发商来电通知他们需要再补交房款,补交的数额为当时低于市场的差价。孙女士和崔先生四年间多次往返澳大利亚和国内,并先后到多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没有明确的结果。
2015年1月份,经过市消协与开发商十余次交锋,最终签订《调解协议书》:由房产公司将他们购买的其中两套房产全额退款,并补偿经济损失7万元;另一套房按原协议履行,不再补交开发商所谓的差价。
案例3:美容祛斑不成反得皮炎
2015年8月24日,马女士和安女士来定州市消费者协会,称其在某美容院进行中药美容产品祛斑治疗,治愈期限为一个月,可治疗了三个月不但没有达到祛斑效果,还出现脸部红肿现象,经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消协工作人员多方调解,该美容院同意退还投诉方货款,分别赔偿马女士和安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1.1万元和1.2万元。
案例4:身体不适 停学瑜珈退款受阻
2014年7月秦皇岛消费者马女士在某瑜珈会馆学习瑜珈课程,共缴费4000元。在上了二次课后,出现腰酸痛的感觉,医生诊断为脊柱侧弯,不能做瑜珈练习。经营者称,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注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不予退款”,主张将课程转为其它瑜珈练习。经秦皇岛市消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3000元。
案例5:奖品有瑕疵 卖场拒调换
2015年7月16日,定州市王先生订购了一套家具,同时抓中“特等奖”液晶电视一台。回家后发现电视屏幕有裂痕,第二天将电视拉回卖场进行更换,卖场却以奖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更换。经定州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卖场最终同意为王先生更换一台电视。
案例6:入住酒店意外摔伤 酒店拒赔
2015年8月23日湖北武汉市廖女士一家4口通过北京旅游集散中心报团到承德旅游,入住酒店意外摔伤。双方就医疗及相关费用发生争议。经过承德市消协耐心调解,由该酒店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万元用于对廖女士后期治疗、护理等一切费用,由旅行社负责为消费者订购回程车票,协调处理返回武汉治疗的相关保险费用。
案例7:旅游不成险遭拘
2015年8月,张女士在承德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散客拼团赴台湾8日游,由旅行社负责代办“港澳台往来通行证”,参团费用为2780元。因经营者为其代办的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件上的照片与消费者本人不符,在台北桃园机场未能入境,并险被拘捕。张女士返回北京后,就旅游未能成行和遭到警方带离审讯向经营者讨“说法”。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15年12月11日,投诉到消协,要求帮助解决。经过承德市消协反复协商调解,由承德旅行社和省某旅行社退偿张女士共计人民币8340元整(参团费及补偿费),一次性现金结清。
案例8:超市购物 未按照海报优惠价结算
2015年8月28日,刘先生在承德某超市购买了4种进口啤酒,超市在结账时没有按照打出的海报优惠价格结算。消费者就原价与海报宣传的优惠价格不一致与超市发生争议,投诉到市消协。 承德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赶往该超市,经调解:由超市方退一赔三,一次性退赔消费者651元。
案例9:幼儿面部被抓伤 早教中心推责任
消费者魏先生于2015年初在辛集市某早教中心为女儿报了早教班,学费2880元。4月17日,魏先生的女儿在该早教中心上课时被同在该处上课的小朋友抓伤脸部。事情发生后,魏先生多次找该早教中心要求赔偿。该早教中心以魏先生的女儿是在公共场所被抓伤的为由拒绝赔偿。经辛集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该早教中心认识到错误,退回魏先生女儿的全部学费,对魏先生女儿的治疗费用一次性补偿800元。
案例10:买的家具半路烧毁 厂家推责任
2015年4月份,涉县岭后村某消费者从温州平阳县某家具厂定制了一套家具。不料物流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损毁。厂家既不给退款,也不给重新发货。消费者到温州厂家要说法,厂家仍以物流公司没有赔付为由拒绝。涉县消协受理后经过多次谈判,最终厂家答应重新发货,同时补偿消费者一件写字台表示歉意。
数据
去年全省工商消协共受理投诉4万余件
据悉,2015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132880件,其中,投诉3098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5万余元。全省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856件,解决1005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33万多元。
消费者咨询商品服务质量及工商商事制度改革较多。特别是对网购、商品三包及退换货规定以及工商登记、年报流程等问题的关注。交通工具类投诉较多,主要问题包括强制消费;汽车本身质量有问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较差;擅自使用质次价廉的汽车配件;服务费用问题。
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非现场购物类投诉1459件,比2014年同期(396件)增长268%。网上购物、电视购物成为投诉重点,其他新型非现场购物方式,如微商平台、代购等也是消费纠纷多发地带。主要问题集中在商品质量问题多,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难保障,商品的售后服务难以保障。
动态
消费维权信息
每月中旬发布
本报讯(记者 崔虹 陈霞)今年,省工商局将建立消费维权信息发布制度,发布制度原则上是每月中旬发布一次,遇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随时发布。
据介绍,今年,省工商局决定建立消费维权信息发布制度,发布制度原则上是每月中旬发布一次,遇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随时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消费维权工作的重大活动、重要决策、最新成就,消费领域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重大公共消费事件;全省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情况等消费维权数据,侵权打假、虚假宣传、网络侵权、售后维修等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信息;消费侵权典型案例等。
此外,全省工商部门将加大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售后维修等服务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省消协已安排组织全省各级消协开展对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供暖服务进行调查和评议,以及旅游服务的消费体察活动等。
相关新闻
我省法院集中宣判
四起制售假冒案件
□本报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石明辉 吴艳霞
昨日,河北省各级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最高达14万元的罚金。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烟酒、沐浴产品、保健品等日常消费品仍是制假售假高发领域,汽车配件、轴承胶片等也成为制假售假犯罪对象之一。
下面为全省集中发布的四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假冒芝华士注册商标案
案情: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逃)雇佣赵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无洋酒生产厂家委托和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加工生产假洋酒,共加工生产芝华士12年75件,大将军酒14件。并销给河南、北京客户,从中牟利。
审判: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生产、销售假保健食品案
案情: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淀粉、伟哥粉、食品添加剂等材料灌制性保健食品,并向他人销售。2013年9月,秦青警务站从被告人李某某车内查获性保健食品200盒。经鉴定,该性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335020mg/kg。
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7350元及扣押在案的保健食品、原材料及包装加工工具。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胶片案
案情: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自制造带有“HRB”(哈尔滨)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16150个和带有“LYC”(洛阳)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2个。王某某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价值约1600元。王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到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轴承胶片16152个、轴承胶片模具二副,予以没收。
生产、销售假冒日化产品案
案情: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纪某某经营的洗涤剂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洗衣粉、洗发露等日化产品,2014年6月12日被深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总价值为140370元的假冒日化产品。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纪某某到深泽县公安局投案。
审判:被告人纪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零三百七十元;对违法物品予以没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