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秦皇岛海港区法院梳理四种关系促调解

31.12.2014  23:02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注重及时解决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求办案法官在工作中必须梳理好四种关系,避免因分寸把握不好而产生负面效应,形成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把握好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在诉讼调解中,积极寻求方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要坚决贯彻合法、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正确处理好调解与执行的关系。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兼顾执行工作,调执并重,以调解促执行,以执行促调解,达到既能缓解执行难,也能促进调解工作的良好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办案法官在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调解的社会效果。正确理解审判的及时性与调解所需必要时间的关系。对经过调解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即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判决的,也应力求调解结案,对其必需的调解时间视为诉讼过程所需,不能视为延误审判。


      http://szbz.hbfzb.com/html/2014-12/31/content_56007.htm?div=-1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2014年12月31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