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市场监管的难点及对策
29.07.2014 11:57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网络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看,网络上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是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网络平台),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等行为。2011年4月,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湖北襄阳设立分公司,并在该公司开设的团购网站上开设襄阳团购频道(分站),在襄阳境内开展网络团购业务。该分支机构2011年4月开始正式营业,至2011年6月已与27户用户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分公司的整个管理及组织架构,完全按照《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但直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网上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虚构产品获奖信息和认证信息,虚假有奖销售,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2010年6月,江苏常州江某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服装的过程中,通过从服装市场直接购进,或在加工厂直接订制的方式,获得与23区、组曲、ICB、自由区等知名品牌服装同样款式的服装,然后在网站的商品说明上使用“23QU、组QU、IC*、自由*”等文字,混淆这些服装与知名品牌服装的关系,使消费者将这些服装误认为是上述知名品牌服装,而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快递发给消费者的是没有任何商标的服装。
三是商标侵权行为,如在网络上宣传或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网站的装饰装潢、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成网络域名等。2013年1月,福建漳州市人张某,通过其在淘宝上的网店将原“黛欣琪”和“黛莉安”品牌服装的商标标识,擅自拆换成他人的“兰欧丽”商标标识,通过网店进行加价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四是广告违法行为,如利用网络发布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等。2012年1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增加企业的影响力,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在其自有网站上对外发布公司代理销售的医疗器械信息。经核实,当事人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用语,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适用范围明显不一致。而当事人为推广宣传、增强销量,编写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认为上述产品具有广告宣传所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和用途进行虚假宣传。
五是消费侵权行为,如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非法格式合同等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2012年2月,江苏泰州人戴某、吴某合伙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泰尔维亭超级P57蝴蝶亚复合食用仙人掌减肥食品,经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该泰尔维亭超级P57蝴蝶亚复合食用仙人掌均为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六是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如网络传销等。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难点与问题
(一)网络宣传与消费者认知之间的差异
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有属性,经营者在网商提供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将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供消费者选择,但消费者无法如在实体店一样,亲眼分辨商品的颜色、大小、属性,无法亲手触摸商品,尤其服装、饰品类商品更是无法试戴,由此而产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基于对商品的认知不同而产生纠纷,对此监管部门也很难给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标准。
(二)网络市场经济户口未建立
与传统意义上的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相对比,网络市场准入关大,成“零门槛”状态,不似有形市场一样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以淘宝网为例,只要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号,通过实名验证即可开店营业。
(三)调查取证难
经营者在网上注册开店经营,而商品往往销售到整个大陆地区甚至是港澳台地区,由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地距离无法估计,执法部门更是无法现场调查取证。经营者没有实体店铺,提供的经营地址也存在不确定性,为执法部门调查案件增加了难度。网络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不似传统的纸质文档,易辨别、易保存,电子数据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造成收集证据的难度大。
(四)监管理念和手段落后
随着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变更,网络经济也在不时地发生变化,很多执法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跟不上,加上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管执法机构,没有配备专业的监管监控设施,无法充分利用现今的科学技术快速、便捷的处理现今新形势下出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习惯了传统的市场巡查模式,习惯现场“一对一”的监督和检查,而不适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监控”,由此产生的差异和距离感,容易打击执法人员的监管积极性,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迫在眉睫。
三、加强网络市场行为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监管内容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职责可概括为“主体确认”和“行为监管”两个方面。
1、主体确认。确认网络交易的行为主体,是工商部门明确管辖划分、进一步开展行为监管的基础,对于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核发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同时要求企业在网上“亮照经营”;而对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个人,则采取备案的方式予以主体确认,对其中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则采取各种鼓励措施,积极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相应管理责任。采取上述措施时,应按照“以网管网”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商)的资源,简化程序、批量办理,为网络经营者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2、行为监管。工商部门按照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利用网络从事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特殊标志)、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促进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首先。必须明确监管重点。在实际操作中,对大型交易网站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查处网络上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其次,必须依托技术手段。工商部门应当自行开发相应程序,为执法人员搜索、发现、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有效工具。例如对于网络传销案件,应当从法律上对网络传销行为给予明确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职权和查处手段,如不良信息筛选监管、网站登入密码密钥的解密手段等。
(二)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网络商品交易是一种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交易方式,而要满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工商部门就必须加强信息技术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领域中的应用,就必须构建完善的、高效的、长效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制,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组建专业的监管队伍。沧州市工商局2010年成立网络监管大队,购置了先进的网络监管平台和网上取证设备,制作了营业执照电子标识,建立了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实现了对网络商品交易的高效长效监管。
(三)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1、完善网络申(投)诉举报机制
以现有12315消费维权投诉平台为基础,畅通消费维权投诉通道。可在各网站首页建立消费维权投诉链接,指导消费者在遇有困难或疑惑的时候能快速、方便的寻找到帮助。鉴于工商部门执法力量有限,可提供留言板块,指导消费者提供投诉事件、投诉原因、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法、联系方式、经营者名称、网址等等,同时提供相关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商品信息、物流信息等,方便执法人员及时处理。
2、推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先行赔付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和提供的服务,类似于传统交易模式中“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展销会举办者赔偿或先于赔付的相关规定,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中受到侵害,且无法确认网络交易主体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赔偿或先于赔付责任。我们预计,一旦全面推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先行赔付制度,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必将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管理,规范其网络交易行为,既保护了消费者网络交易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又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交易秩序。
3、以规范“注册协议”为抓手,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前,一般都要与网站签订“注册协议”。从而成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目前,网站的注册协议普遍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这就极易发生免除网站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因此,工商部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网站的注册协议进行审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推行“示范协议”,以民事合同的形式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规范。
4、通过以网管网,实现网商自律
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接入服务商,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因此,要充分利用网络接入服务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网络接入服务商的监管,通过以网管网,实现网商自律,共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5、加强干部技能培训
对于以信息网络设备和技术为运行平台的网络经营,要达到有效监管,就要求监管干部必须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一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活学活用、应用自如;二是要广泛开展普及信息化教育,让每名干部在必要时间、必要地点都能使用网络资源;三是加强学习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新知识和新经验。通过办案能手介绍典型案例和办案技巧,提高干部的监管和办案水平。
综上所述,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的形式和特点,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工商部门一定要切中要害,打组合拳,全方位治理和规范,从制度设计和技术管控上,使其不能违法;从责任承担和经营成本上,使其不敢违法;从宣传教育和思想驱动上,使其不愿违法。□张延莉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29.07.2014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