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局出台意见规范流通使用环节不合格药品的销毁
21.11.2014 12:10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防止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近日,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不合格药品销毁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合格药品的销毁工作。一是界定了不合格药品销毁的范围。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及清理家庭小药箱回收的需作销毁处理的药品、药品经营企和使用单位业过期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召回的以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二是提出无害化分类销毁要求。要求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对过期的、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召回的以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按照就近销毁原则,委托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集中进行销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销毁,必须在当地食药监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药监部门执法检查中没收的、清理家庭小药箱回收的及其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也要实行无害化处理。三是明确销毁程序。不合格药品原则上每年销毁一次。拟销毁的不合格药品要造册登记,如实记录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数量等,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11.2014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