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法院:试行“立案调查令制度”和“立案前委托制度”
19.11.2014 18:41
本文来源: 法院
立案调查令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程序性证据,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格式性法律文书,由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制度。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仅限于法院能否立案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如向工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民政、房屋登记管理等行政机关、居委会等有关部门调查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企事业机构代码、动迁安置协议、公民户籍证明、住房登记证明等证据;法院对涉诉纠纷管辖权方面的证据,如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某小区,但未在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需向物业公司、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等调查居住情况,向银行调查涉诉标的等管辖依据的证据。
此外,该院还试行了立案前委托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纠纷等案件,在立案前,负责立案人员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立案前委托评估、审计、鉴定并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负责立案人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对外委托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立案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
本文来源: 法院
19.11.201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