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法院执行局向社会公开十项承诺
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涿鹿法院执行局率先一步 ,从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入手,全力推进“阳光”执行,优化司法服务环境。为此该院执行局特作出十项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并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六、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七、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应当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依职权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可执行条件,依照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执行的途径。
八、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计划。
九、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中正卷的有关内容。
十、所有执行人员坚决做到依法公开执行,廉洁执行,不索要、不收受当事人财物,不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参加企业变相提供财物的任何活动和服务。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