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乘客搭乘扶梯摔伤 责任谁来担?

07.06.2016  06:59

2015年4月,52岁的原告赵某在石家庄火车站在乘坐扶梯时,意外摔倒,周围乘客见状连忙将赵某扶起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的头部、颈部及腰腿等多处受伤。

赵某认为,电梯承包方城投公司对自己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三千余元。

然而,被告方面认为其已尽到提醒、警示责任,不存在过错。

由于双方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最终,经过法官调解,被告公司同意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13.6元。

因为缺乏关键证据,尽管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意见,但显然都并不十分满意这样的结果。因此法官特意提醒,在遭遇突发事故时,要有证据收集固定的意识。发生纠纷应尽可能及时报警,防止在协商过程中失去取证良机,给事后维权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