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鹿泉区法院大胆适用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新通道
编者按:鹿泉区法院将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引入诉讼保全,思路宽、效果好,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诉与非诉衔接配合走出一条新路子,其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单一”、“担保成本高昂”,导致部分申请人在保全时无法提供法院认可的财产担保而无法进行保全,致使申请人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得到保障。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大胆适用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担保引入诉讼财产保全之中,收到了良好效果。
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担保引入诉讼保全,彰显司法情怀
2016年,鹿泉区法院受理诉讼保全案件895件,保函担保632件,保全金额9309万元,占诉讼保全案件的70.6%。2017年上半年,该院受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657件,保函担保598件,担保金额7869万元,占诉讼中保全案件的91%。
该院成立了诉讼保全小组,选调六名审判人员,专司负责诉讼保全工作。诉讼保全小组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函正本及交纳保费收据。同时,制定并下发了《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对诉讼保全中保函担保工作进行了规范。如:严禁指定某一保险公司承保;严禁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保函的同时再交一定数额的现金等。另外,机制范围保障。鹿泉区法院因区域因素,导致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而交通事故案件的诉前保全尤为重要。该院首先将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引入到诉前财产保全之中,经过实际运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工作范围扩展至所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之中。此外,允许保险公司在诉讼服务中心放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单、选派工作人员进驻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咨询并现场办理投保业务,为保险公司给当事人办理投保业务提供便利。
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担保引入诉讼保全,实现“四方”共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对申请人而言,增加了申请人诉讼保全新通道;降低了申请保全的成本,调动了申请人及时保全的积极性;保全手续简便,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提供担保;减少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促进了经济发展。
对被申请人而言,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利;降低了保全错误兑付的风险;有效规避了申请人“恶意保全”、“超值保全”。
对保险公司而言,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拓宽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取得了经济收益,提高了效益;为各保险公司内部公平竟争提供了平台,调动了优质服务的积极性。
对人民法院而言,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干警的工作量;有效缓解了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及时执行到位奠定了基础;克服了各地法院担保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了司法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