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裕华法院:启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制

24.10.2014  17:26
      2014年10月22日,裕华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案件,这也是裕华法院适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第一起案件。

该案原告在对其设立的某法律服务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年审的过程中,发现本所的代码证有效期是1年,而其他所的代码证有效期是4年,原告认为颁证机关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存在违法行为,遂起诉至裕华法院。裕华法院受理此案后,行政庭庭长与市质监局“一把手”多次沟通,讲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规定和积极作用,动员市质量监督局主管局长到庭应诉。最后,在行政庭庭长高利军的努力下,市质量监督局主管局长参加了庭审,庭审结束后,经主办法官调解,原告当庭撤诉,本案圆满解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体现了行政领导对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的尊重,彰显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转变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