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公布五起行贿受贿典型案例
为严厉震慑涉及“政商不清”违法犯罪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9月3日,省法院公布2017年以来宣判的5起行贿受贿典型案例。
郭峰受贿案。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峰利用担任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部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和本单位职工的请托,为请托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4万余元。郭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亲属协助退还受贿所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峰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郭峰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玉章受贿案。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玉章利用担任固安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设计费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或索要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9万余元。赵玉章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询问,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还退缴了全部赃款。大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玉章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吕广君受贿案。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吕广君利用任职沧州市港务局局长兼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分包、费用结算、工程施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480万元。吕广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余罪,有坦白情节。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吕广君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侯顺成受贿案。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侯顺成利用担任沧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招标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46万元。其中,300万元属于犯罪预备。案发后,侯顺成主动退缴部分受贿款。平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侯顺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王云清单位行贿案。2007年期间,被告人王云清在担任银隆拍卖行公司及银隆典当行公司负责人期间,请托时任河北省商务厅副厅长仲继安,为其公司在谋取土地拍卖竞争优势、获取公物拍卖资质、办理典当行公司分支机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仲多次行贿共计60万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王云清有期徒刑两年。王云清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领导干部同企业家打交道,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要讲规矩,守底线;企业家则应守法经营,守住法律的“高压线”不能碰。我省各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贿赂犯罪,努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