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设立环境资源案专审法院 依托铁路法院集中受理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破除地方保护

24.02.2016  10:1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从2016年1月15日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这是陕西省法院系统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大举措,是陕西省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以铁路法检试水跨区划司法管辖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助于去除法院的地方化色彩,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整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如是说。

  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及办案机制。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铁路法院管辖改革工作的通知》,确定广东、北京、上海、陕西等7个省(市)在全国先期开展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改革试点。

  在被确定为首批依托铁路法院开展集中受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试点之一后,陕西决定利用和整合省内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司法资源开展试点改革工作。陕西省高院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试点准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日前,此方案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准。

  记者了解到,经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陕西铁路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检察监督环境资源案件办理试点改革工作已于2016年1月18日正式启动实施。

  “两级三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破除地方保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国介绍说,现有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高度重合,使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更容易遭遇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例如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有的地方政府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影响政府形象为由,插手案件审理。一些法院会有顾虑,畏难情绪严重,可能导致不能依法行使审判权。

  为使环境资源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从2016年1月15日起,原由西安、安康两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分别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的二审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直接管辖西安市、安康市辖区内的重大、复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等。

  “陕西省高院将监督指导西安铁路运输两级三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曹建国表示。

  作为陕西省推进跨行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试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陕西省的西安、安康两级铁路检察院在保留现有职能不变的同时,也将依法对试点改革后的两级铁路法院办理的西安、安康两市辖区环境资源案件开展检察监督。

  机构人员同步增加,推出系列便民措施

  据了解,为落实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编办批准在铁路运输两级三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增加人员编制。

  其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增设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各增设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同时,面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开遴选审判工作人员52名,选调担任内设机构领导人员8名,充实到铁路运输法院新设业务庭中,为试点改革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目前人员遴选(选调)和岗前培训工作均已完成,即日上岗工作。

  为解决相关案件集中管辖后带来的诉讼问题,陕西省高院还推出系列便民措施,规定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起诉状,可采用电话预约、网上立案或者邮寄等方式受理案件。同时试点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赴各县、市、区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方面,按照陕西省委关于推进陕西铁路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试点改革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改革后,陕西铁路检察机关两级三院也将增设4个内设机构。

  其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处,依法负责对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的西安、安康两市辖区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开展检察监督。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增设两个民事行政检察科,依法负责对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西安市辖区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开展检察监督。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增设1个民事行政检察科,依法负责对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安康市辖区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开展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