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法院:五项措施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31.12.2014  13:03

    今年以来,三河法院坚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97件,审结491件,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上诉案件无一改判。

    发挥审判职能 严惩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始终坚持把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工作重点,针对严重危害辖区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坚持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审理好各类刑事案件。所结的各类案件全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全年无矛盾激化、无进京上访、无超审限、无超期羁押。面对逐年递增的工作任务,以及越来越规范的刑事审判工作,该院干警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加班加点,在工作时间进行庭审、接待当事人、调解,在业余时间阅卷、制作裁判文书。对于紧张的工作,该院干警忙而不乱,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次庭审,力求将审结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所审结的案件无一因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而发还或改判。

    狠抓量刑规范化 亮点突出 工作效果明显

    三河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和河北省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今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三河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工作联络点(全国共确定59个中级、基层法院,河北省仅有两个法院),刑庭庭长马成河被确定为最高院量刑规范化联络人;作为全省唯一的基层法院法官,刑庭副庭长石少林参与了2014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直接撰稿编写了非法拘禁、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四个罪名的量刑规范细则。为全国和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收到当事人锦旗52面、感谢信80余封,实现了案件质量和审判效果的完美结合,树立了法院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该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成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法院的好评和社会的高度认可。近年来,先后有英国大使馆官员和各级法院、检察院组织干警到该院参加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召开座谈会20余场。

    加大调解力度 情理并用 促进案结事了

    大力倡导调解艺术,及时准确制作调解书、努力落实执行到位率,实现“案结事了”。采取庭前、庭后调解,审判长、庭长与主审法官共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法,力争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工作中总结出“明确一个思路”、“做好两项准备”、“强调三全调解”调解方法。“明确一个思路”即明确必须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司法建设的工作思路。“做好两项准备”:一是做好庭前准备。即了解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心态,营造环境,热情真心沟通;二是做好能力准备,即在调解工作准备阶段,法官必须具有听取双方当事人倾诉的诚心、释明法律的耐心、寻找调解切入点的细心。“强调三全调解”即全过程调解、全方位调解、全动员调解。正是因为全面细心的调解,三河法院的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始终在96%以上,双方当事人的谅解率高达98.7%,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 规范管理 提高整体素质

    始终将加强干警素质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首先从干警政治业务学习抓起,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日,认真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和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坚定了依法治国的信心,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其次,始终不放松业务学习。坚持业务学习,学习理论知识、新法律法规,研讨疑难案例,几年来,共撰写各类稿件300余篇,被人民网、中国日报网、人民法院网、河北法院网等多家媒体采用160余篇。第三,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每位干警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长抓不懈,要求干警严格遵守各项禁令规定,坚决做到禁止私下会见被告人亲属、辩护人、私下接受吃请等影响办案公正的行为。

    强化法制宣传 公开审判 打造阳光司法  

    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一律对外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听取他们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今年来,刑事案件旁听人数达450余人次,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30余次。通过公开审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了量刑的公开、公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送法进校园、上街头,举行法制报告会,设置法律咨询点,向广大师生及群众们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惑,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