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房屋征收补偿案

17.02.2015  12:45

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 文/图

2011年7月27日,河北某县政府因实施旧城改造,作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209户居民房屋进行征收。截止到2012年底,已有205户居民与县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了房屋。只剩下解家兄弟四户未与县政府在补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2014年8月,解某不服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所属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县政府。解家兄弟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中院行政判决,以及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情回放:宅基地属于国有还是集体?

2011年3月,某县政府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对该县旧城居民区进行改造。解家兄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高楼、壕沟环抱中的解家房子

 

早在1984年某县政府曾颁布《关于搞好城镇建设的几项具体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原旧城内所有土地均为国有。解家兄弟被征收的房屋坐落于旧县城城北,北临城北护城河旧址。该县县志中旧县城图显示解家兄弟使用有土地是城墙地,位于旧城范围之内。1987年全国土地普遍登记时,某县国土资源局将解家兄弟使用的土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在《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记载的该宗地的位置是西街,户主姓名为解某,占地类别为城墙地。解某持有某县政府为其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的面积为1027平方米,折市亩1.54亩。

2011年3月23日,县政府对《旧城改造城市综合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并选择回迁安置方式。

2011年6月5日,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该县2007年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查询结果确认解某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68.3平方米,该县房产测绘服务中心对解某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经测绘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为337.14平方米。

2013年4月28日,该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送达。解家兄弟不服这一决定,于2013年7月3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解家兄弟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说法:始终相信法律的准绳是公正

这是父母留给我们兄弟几个的院子,已经44年了。”2月7日上午,解家老大站在自家房子前,感慨颇多。

解家兄弟的房子矗立在新建的高楼之中,房屋前后是施工作业时挖成的大沟。一眼望去,最显眼的是解某家院子里那棵香椿树。“那棵香椿树已经几十年了,长势很好。”2013年8月,解某开始了长达一年多时间的行政诉讼生涯,“我只想把这件事情弄明白。

2014年1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家兄弟所主张的被征收的土地系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范畴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被告某县政府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解家兄弟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院提起上诉。解家兄弟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987年该县政府依法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在县政府给他们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该证并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任何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该证已作废,因此不能按照国有土地征用土地。同时,解家兄弟也认为,县政府在未办理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法律手续的前提下,就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国有土地强制征收,系程序违法。

经省高院审理,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并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心里压力很大。”谈及官司,解家老大心情有些复杂。“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法官说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审法官:政府认定房屋土地为国有证据不充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本案中,虽然某县政府提供了证据证明解某使用的土地在1984年被确定为国家所有,但解家兄弟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某县政府提供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均证明该县政府在1987年将解家兄弟使用的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清理登记。某县政府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解家兄弟使用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某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而对解某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是在2010年12月2日,违反了上述规定。该评估结果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此案为征补条例实施后我省比较有代表性的案子。此案法院判决认为政府认定房屋坐落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证据不充分,且评估的节点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利,撤消了某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的最大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理,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实施了司法监督,最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肖辉

律师点评:

肖辉律师:公权力必须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

本案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加之案情曲折,又临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之际,因而看点甚多,意义重大。

从技术层面上说,本案涉及的是举证责任的设计问题。政府因为掌控强大的公权力,在与公民发生冲突和争执时自然居于优势地位,属于强势一方;对于强势一方规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证明责任,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其价值核心体现的就是公平。

从理念层面上讲,本案则直接指向政府权力的有限或者说是界限,公权力必须置于制度的框架之内、法律的制约之下。

本案对于彰显司法权威、培育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律信念乃至法律信仰,意义十分重大,这也是本案留给我们的另一个亮点和期冀。

肖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律师,河北省法学会老年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第二届“河北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