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零距离:洗澡变偷窃 涉案金额成焦点

12.08.2015  11:14

昨天,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在法庭上,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成为了庭审的焦点。

被告人王某,26岁,甘肃人,之前在石家庄某洗浴中心做领班,每月都有着不少的固定收入。但是在今年4月24日,王某趁到桥西区另一家洗浴中心洗澡之机,却窃取了其他客人的银色小米3手机一部,以及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

在盗窃两部手机后,王某还不肯罢休,还准备对洗浴中心的服务生下手。

王某在行窃时,被洗浴中心服务员发现后,很快就将其控制住,并从他身上搜出了刚盗窃得手的两部手机。

既然王某是去洗澡,却为何要实施盗窃呢?       

被告人王某称,他一时的贪念因酒而生,但当时洗浴中心的环境也给他提供了可乘之机。

被抓获后,王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承认自己意图盗窃洗浴中心服务生手机未遂。但是在法庭上,王某起初只承认了盗窃了顾客两部手机的犯罪实施,而对盗窃服务生手机的行为,做出了另一种解释。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具体为: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未遂金额参照既遂金额标准,可减轻或从轻处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认定王某盗窃的顾客两部手机,那么涉案金额将是3201元,将面临的处罚可能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而如果认定王某还未遂盗窃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的两部手机的话,那么涉案总金额为4472元,将面临的处罚可能是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因为两者的刑期有所差别,盗窃数额的认定,也就直接影响到法庭最后的定罪量刑。所以在法庭上,公诉人对这一个关键点,再次进行了质问。   

最终,公诉人认为应该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庭当庭没有宣判,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