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治理“垃圾短信”更需尊重市场逻辑与用户权利
令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 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不仅仅是手机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都可以被纳入此管理的范围当中。(《京华时报》11月5日)
垃圾短信,尽管饱受诟病,也屡遭治理,奈何,在多年的围剿打击之下,垃圾短信非但未被治愈,反而不断升级换代、华丽转身,甚至已悄然寄生于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工具之中。这也难怪,尽管此番工信部再次向垃圾短信宣战,不仅将微信、微博纳入管理范畴,更祭出“最高可罚3万”的狠招,但对于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能否得到根除,网民的反应却相当谨慎。
的确,这年头没被诈骗电话黏上,恐怕都要感谢人品了。收到垃圾短信这种人人中招,无一幸免的事儿,更是不值一提。垃圾短信的泛滥,并非治理偃旗息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来看,并未因屡战屡败而放弃治理,当然值得点赞。只不过,与时俱进的将微信、微博纳入管理范畴,并祭出罚款狠招,是否算药对其症,恐怕还不宜过早乐观。相反,垃圾短信何以能有“小强”般的生命力,或许更应成为治理的切入点。
事实上,作为一种低成本的广告推销方式,垃圾短信的背后其实拖着一条利润可观的利益链,尽管垃圾短信并非没有成本,但每条短信其实都相当于广撒网抛出的“鱼饵”,即便上钩概率极低,回报率却仍然可观。于是,虽然垃圾短信饱受诟病,但其背后所寄生的利益链,却令其有了超乎寻常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垃圾短信的治理,其实更应切断其背后的利益链,否则的话,就算对垃圾短信的罚则能够做到疏而不漏,只要最高3万的罚款,人家分分钟就能赚回来,恐怕仍将毫无胜算。
可见,垃圾短信的本质既然是商业营销,其实不妨转换治理思路,开放短信营销平台,同时明确其中的规则。例如,国外便有用户收商业短信送话费的短信营销模式,只要用户知情同意短信营销方也愿意承担营销成本,这一两厢情愿的正当模式不妨让其浮出水面。而一旦违反上述规则,不经用户同意便发送垃圾短信,则将面临高额的罚款,而罚款的额度必须要高于垃圾短信的营销获利。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通过引入合理商业模式疏导短信营销的合理诉求,垃圾短信的治理才算是尊重了市场逻辑。
此外,相比国内更多将垃圾短信的治理权完全授予相关监管部门,而用户往往不是投诉无门,便是投诉之后便杳无音讯。国外针对垃圾短信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共性,却是将甄别垃圾短信的权力交还给用户,即何为垃圾短信,由用户说了算,只要是违反用户意愿,并被举报就可以认定垃圾短信,并启动相应的处罚与追责程序。监管部门的角色与责任则是通过有效执法维护用户权益,确保相关的侵权行为受到追究并对权益受损的用户给予赔偿。
一言以蔽之,垃圾短信的治理,其实不应继续走扩张权力的老路,唯有尊重市场逻辑的合理疏导,保障用户权利而形成的有效制约,才是治理垃圾短信的正解与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