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规矩管好环保“钱袋子”

25.11.2016  12:04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财政支持河北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环保资金的分配下达、支出使用、绩效评价及督导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资金分配下达方面,办法要求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及河北省确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倾斜投向环境污染严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或项目。环保资金的对下补助主要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分配方式。各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对下补助环保资金后,应及时提出环保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30日内批复下达。同时,办法提出,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PPP、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办法指出,各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以及使用环保资金的省相关部门应按项目组织开展环保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在各地各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此外,办法还将督导检查作为重点内容,包括环保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环保资金项目实施,环保资金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建设,环保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环保资金督导检查分为重点督查和一般督查,对资金量大、关注度高的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实施重点督查;对其他环保资金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实施一般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河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还将每个季度按照各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实施情况,对支出进度慢、项目推动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约谈。各市、县(市、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示环保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何菲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