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起河北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26.08.2016  20:47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陈诚)8月25日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自8月5日开始,我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对违反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相关部门将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固定场所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或者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